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六章 公示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 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赋予公民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特定资格的,应当事先公示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