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