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八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会议所需时间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