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