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