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 第十八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