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