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代表中国证监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