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