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