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不得私下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