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3. 第二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