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