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