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