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