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