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十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查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