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冻结、查封的时间、地点;
实施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被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冻结、查封的时间、地点;
实施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被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