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施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还应当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查封通知书。

实施查封后,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