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冻结、查封措施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