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施冻结、查封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有效证件;

出示冻结、查封决定书和通知书;

告知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查封财产或者重要证据时,还应当制作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