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