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有商业竞争关系的;
委员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的;
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
委员亲属或者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