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