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3年) 2.
2.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保险公司面临许多非常重要的风险,但这些风险无法量化或难以量化。特别是,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采用定量监管手段来计量这些风险存在较大困难,因此,需要更多地使用第二支柱的定性监管手段来评估和防范。例如,操作风险难以量化,我国也没有积累这方面的历史数据,现阶段难以通过定量监管手段进行评估。因此,对于不易量化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将通过第二支柱进行定性监管。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