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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基金来源包括: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运营收入,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基金开展有偿使用等所获得的收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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