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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附件七

附件七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

离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请求放行许可、开车、滑行;

请求进入跑道;

请求起飞(四)上升到第二等待高度层前,或者飞离塔台管制室管制空域时,报告飞行高度。与进近管制室联络并且取得飞离该空域的指示;

应当向进近管制室报告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以及与区域管制室联络的情况。

航线飞行中应当向区域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报告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

占用规定高度层、请求改变高度;

飞越位置报告点时刻、位置、飞行高度、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刻;

在进入相邻管制空域5分钟前,将进入该管制空域的预计时间、飞行高度,报告前方管制室;

向飞离的管制室报告飞越管制边界的时刻、飞行高度,并请求脱离联络;

进入着陆机场空域15分钟以前,报告预计进入进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时间、到达机场(导航台)上空的时间,并请求进入条件;

向飞越机场报告进入、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越机场导航台的时间。

进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进入进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时间、飞行高度。

仪表进近时:

报告飞越、正切远距导航台及其飞行高度;

开始程序转弯(反向程序进近)、开始第三转弯(直角航线进近程序);

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道;

飞越远距导航台的高度、飞行条件和着陆许可;

复飞。

目视进近时:

请求加入起落航线;

报告加入起落航线的位置和高度;

请求着陆许可;

着陆后,报告脱离跑道。

航空器应当作出的其他请示和报告

在飞越国境前15分钟,应当与飞入国有关管制单位建立联络,报告航空器位置、预计飞越国境的时间,取得进入国境的许可和进入条件,同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即将飞离的区域管制室;

向国外有关管制单位报告飞越国境(导航台)的时间和飞行高度;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只要时时间允许,应当将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报告管制员;

遇有危险天气需要改变高度层或者偏离航线绕飞时,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与管制室保持长守;

管制员要求的其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