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空中失火时,管制员应当采取

如下措施:

了解着火部位和航空器驾驶员所采取的措施;

允许航空器下降到最低安全高度,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航空器驾驶员决定飞往就近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及时提供所需的飞行情报,将迫降地点及时通知搜寻和援救单位;

向失火航空器提供各种便利和优先着陆许可,避免其复飞;

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航空器着陆和援救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