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采取如
下措施:
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
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界和雷达观测;
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然后采取复航措施;
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显著地标(铁路、湖泊、江河、城市等)后,通知航空器位置。按照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航管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