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标出所有已识别航空器的位置,与非雷达管制员共同采取行动,在航空器之间建立非雷达间隔。要求非雷达管制员承担已建立非雷达间隔的航空器的管制工作,立即通告所有航空器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并实施程序管制间隔;
由雷达间隔转为程序间隔时,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半数高度层调配高度间隔,但应当尽早配备规定的高度层;
通告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的情况,并向航空器飞入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移交,可采取措施限制进入本区域的航空器的数量,以达到在没有使用雷达的情况下能安全处理航空器的数量;
及时通知雷达保障部门雷达故障情况;
雷达恢复工作后,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重新进行识别,确认后方可继续实施雷达管制,并应当将恢复雷达管制的情况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