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监视雷达的精度、安装位置及通信设备应当符合规定。只有
雷达显示器上标有跑道延长线并有相对接地点的距离标志时,雷达管制单位方可向航空器提供监视雷达进近管制服务。
除气象条件表明有相当把握可以成功地完成监视雷达进近外,提供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的单位不得单纯使用监视雷达提供进近服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实施管制时,只能负责一架航空器的监视雷达进近服务,不得同时承担与监视雷达进近无关的工作。
实施监视雷达进近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航空器开始作最后进近前,通知航空器该监视雷达进近服务在何点终止;
通知航空器,它正接近预计的开始下降点,并在航空器到达该点以前,通知航空器超障高度,指示航空器下降和检查适用的最低标准;
依据跑道中心延长线的相对位置发布方位指示;
每2千米通知航空器一次距接地点的距离;
在提供距离信息的同时,通知航空器在该点应当通过的高度,使其保持在下滑道上;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终止监视雷达进近:
航空器距接地点4千米时;
航空器进入连续的雷达杂波前;
航空器报告可以作目视进近时。
如果监视雷达有足够的精度并经民航总局批准,监视雷达进近服务可以继续到跑道入口,或到达距离接地点少于4千米的某一点。但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每隔1千米报告一次距离和高度。当航空器在距接地点8千米以内时,不允许有5秒钟以上的通信中断。
执行监视雷达服务的管制单位应当配备高度与距离的标准数值图表。
管制员应当要求航空器报告能见跑道、进近灯、跑道灯或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