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时,可 单独使用或结合使用。一次监视雷达应当在二次监视雷达不能达到空中交通管制要求时使用。 二次监视雷达系统,特别是具有单脉冲技术及S模式和数据链能力的系统,可作为主要雷达监视系统单独使用。 使用雷达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应当限制在雷达覆盖范围内并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规定的区域。提供雷达管制服务的单位应当在航行情报资料中发布有关运行方法的资料及影响空中交通管制实施的有关设备要求。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