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Ⅱ类运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以程序管制
或雷达管制间隔为最低间隔,并且在运行中至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进离场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时,离场航空器起飞并飞越航向台天线时,进近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千米;
进近航空器应当在距接地点19千米以上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
对进近中的航空器应当在其距接地点4千米之前发出着陆许可;
跟进进近着陆的航空器间,应当保持应有的安全间隔,以保证前机着陆脱离跑道时,后机距接地点的距离不少于10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