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值班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工作:
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1小时向气象部门了解天气;
听取机场管理机构和通信导航部门关于保障飞行准备情况的报告;
受理并发出航空器驾驶员或者其代表提交的飞行计划;
收到塔台管制室管制员通知的航空器起飞时刻后,发出起飞电报;当飞行延误、取消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发出延误或者取消电报。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注明延误后的预计起飞时刻。
着陆机场(备降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值班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1小时研究本机场天气,取得本场天气预报和实况;
听取机场管理机构和通信导航部门关于飞行保障准备情况的报告;
收到起飞电报后,将航空器预计到达时间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