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交换进场航空器的管制情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区域管制室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在该航空器预计飞越管制移交点前10分钟,通知进近管制室:
航空器呼号;
航空器机型(可省略);
进近管制移交点及预计飞越时间、预定高度;
管制业务移交;
其他相关情报。
进近管制室应当将有关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区域管制室:
在等待定位点上空正在使用的高度;
进场航空器之间平均间隔的时间;
要求航空器到达管制移交点的时间;
接受对该航空器管制的决定;
机场撤销仪表进近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要求区域管制室变更航空器预计到达进近管制点的时间,并且时间变更在10分钟以上的,其变更时间;
与区域管制有关的航空器复飞的情报;
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
进近管制室应当在不迟于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前3分钟,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塔台管制室:
航空器呼号;
航空器机型;
预计到达进近定位点或机场上空的时间和预定高度或实际高度;
仪表进近的种类(必要时通知)。
塔台管制室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进近管制室:
看到了将要着陆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已着陆;
着陆时间;
撤销仪表飞行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复飞或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5.使用跑道。
各管制单位已发出的情报如有下列变更,应当迅速通知对方单位:
区域管制与进近管制之间发出的预计到达时间相差超过5分钟;
进近管制与塔台管制之间发出的预计到达时间相差超过2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