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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B、C类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空器的最低纵向和侧向间隔标准

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在同一航迹、同一巡航高度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标准: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含)以下的航空器,不得小于2千米;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不含)以上的航空器,不得小于5千米;

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侧向间隔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