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B、C类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空器的最低纵向和侧向间隔标准
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在同一航迹、同一巡航高度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标准: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含)以下的航空器,不得小于2千米;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不含)以上的航空器,不得小于5千米;
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侧向间隔超越。
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在同一航迹、同一巡航高度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标准: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含)以下的航空器,不得小于2千米;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时(不含)以上的航空器,不得小于5千米;
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侧向间隔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