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章 空域 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节 第四章 空域 第四节 航路和航线 第一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据在该航路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划 第一百零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从该航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 第一百零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 第一百零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为最低高度层,上限与巡航高度 第一百零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导航系统。为了帮助航路上的航空 第一百零五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用代号予以识别。国际航路的识别代号 第一百零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根据导航设备设置转换点,以帮助沿航 第一百零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识别,以便掌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 第一百零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