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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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