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对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

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