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监察员证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察员证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经人事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其监察员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