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航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监察员证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转借、涂改或者违法使用监察员证的;
因违反本规定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被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未按期审验、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导致监察员证自行失效的;
监察员证自收留之日起2年内,仍不符合重新发还条件的。
对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的人员,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建议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注销其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