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初始培训应当制定培训大纲。

民航局有关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每年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完成情况,填写《民航监察员年度培训情况报表》,并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