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九条 监察员在原监察类别下变更监管专业的,应当经过该监管专业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予以认可,并应当在变更后的两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