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

制作本地区中层区域预报;

制作和发布本地区低层区域预报;

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收集、处理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并报送民航气象中心;

维护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本地区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