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三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三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收到境内和境外有关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转发。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并分别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机场预报公报。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获得的国内例行航空器观测报告公报,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转发。 第一百二十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本地区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并发往民航气象中心。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制作的本地区中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发往民航气象中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立即向民航气象中心、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转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