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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节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节 低空气象情报

第九十四条 低空气象情报应当对未包括在已发布的低空飞行区域预报中有关航路上可能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作出简要说明。 第九十五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按照气象情报制作的规定以缩写明语形式制作、发布低空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应当以“AIRMET”标明。 第九十六条 低空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不超过4小时。 第九十七条 当有关的天气现象在该地区不再出现或预期不再出现时,气象监视台应当发布1份低空气象情报以取消相应的低空气象情报。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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