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 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 风切变警报和告警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八十八条 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发生或预期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这些天气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作出简要说明。 第八十九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按照气象情报制作的规定以缩写明语形式制作、发布重要气象情报。重要气象情报应当以“SIGMET”标明。 第九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在有效时段开始前4小时内发布。有关火山灰云和热带气旋的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在有效时段开始前12小时内尽早发布。火山灰云和热带气旋的重要气象情报应当… 第九十一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不超过4小时,在出现火山灰云和热带气旋的情况下,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应当延长到6小时。 第九十二条 当有关的天气现象在该地区不再出现或预期不再出现,气象监视台应当发布1份重要气象情报以取消相应的重要气象情报。 第九十三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与相关航空情报部门保持密切合作,以保证重要气象情报中和航行通告中包含的火山灰情报一致。 第二节 低空气象情报 第九十四条 低空气象情报应当对未包括在已发布的低空飞行区域预报中有关航路上可能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作出简要说明。 第九十五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按照气象情报制作的规定以缩写明语形式制作、发布低空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应当以“AIRMET”标明。 第九十六条 低空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不超过4小时。 第九十七条 当有关的天气现象在该地区不再出现或预期不再出现时,气象监视台应当发布1份低空气象情报以取消相应的低空气象情报。 第三节 机场警报 第九十八条 机场警报应当对可能严重影响地面航空器和机场设备、设施安全的气象情况作出简要说明。 第九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依据机场警报的发布规定和本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运行方式、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标准等,与机场运行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运营人共同协商制定本机场… 第一百条 当机场范围内发生或者预期发生达到发布机场警报标准的重要天气时,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机场警报的制作规定制作发布机场警报。 第一百零一条 机场警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或与航空气象用户协商的格式发布。 第一百零二条 当所涉及的天气现象不再出现或预期不再出现时,机场气象台应当取消相应的机场警报。 第四节 风切变警报和告警 第一百零三条 风切变警报应当对观测到的或者预期出现的风切变作出简要说明,对可能严重影响跑道道面及其上空500米以下的处于着陆滑跑或起飞滑跑阶段、进近着陆、起飞爬升或盘旋进近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机场跑道区、进近着陆区及起飞爬升区发生或者预期发生风切变时,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发布风切变警报。 第一百零五条 风切变警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或与航空气象用户协商的格式发布。 第一百零六条 当风切变不再出现或者预期不再出现时,机场气象台应当取消相应的风切变警报。 第一百零七条 在使用自动探测设备探测风切变的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自动探测设备分发风切变告警。 第一百零八条 风切变告警应当提供关于观测到的如下风切变的最新简要情报:可能对最后进近航径上或最初起飞航径上的航空器以及在跑道上进行着陆滑跑或起飞滑跑的航空器造成不利影响的,风…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