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机场气象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收集和交换飞行气象情报;

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