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收集和分析各种气象资料;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讲解、咨询、展示和飞行气象文件等气象服务;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起飞预报;
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
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收集和分析各种气象资料;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讲解、咨询、展示和飞行气象文件等气象服务;
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起飞预报;
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